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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环罚决字〔2020〕53号
新乡市振华钻井液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夏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58360413Y
地址:新乡经开区支四路东段
2020年8月14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异地督查人员发现你公司西车间内粉碎机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有生产痕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5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年10月15日签收。你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递交了《放弃听证权利声明》、《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2-5万”,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