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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生态局行政处罚决定书54号

时间:2020-11-03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经环罚决字〔202054

新乡市永强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国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581743661X

地址:新乡经开区经八路小杨庄南

2020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预拆解车间正在生产,门帘未垂下,车间大门未关,预拆解车间与外界连通,产生的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101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54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1014日签收。你公司于20201021日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公司于2019年初投入80余万元专门对烟气处理设备进行更新升级。2、现预拆解生产车间三面和顶部全部密封只有一面留有两个3米乘2.5米出口,主要作为负压车间进气口使用;该项目配套风机功率为28000立方米每小时风量,项目有机废气无组织(因子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速率为0.028kg每小时,排放量0.202t每年。3、自2018年以来公司进行限产,停掉近一半工位且实行一班制工作时间。4、公司自2019年至今废气检测5次,检测排放均符合环评要求。经核实、研究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罚款金额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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