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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单位: 新乡市新飞散热器有限公司
地 址: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路 邮政编码: 4530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潘绍峰 职务: 总经理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0年11月2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1、企业未编制风险管控清单。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 《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的规定,决定给予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账号 16-42820104000303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或者 新乡市应急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
2020 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