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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0〕74号

时间:2020-12-19 来源:区应急生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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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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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阳路晨光线业院内

 

2020年12月8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组在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0年度未进行自行监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省暗访组转办问题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12月1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74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该告知书于2020年12月12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的有关规定:“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或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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