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0〕61号

时间:2021-01-13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振华鑫洲家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钱宝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957084316

地址:新乡经开区纬六路与支三路交叉口

2020年10月31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秋冬季暗访组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配套建有喷漆房,但是存在对木条、木板涂抹底漆,气味刺鼻,该上漆行为未在密闭空间进行,存在VOC气体无组织排放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11月16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61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11月16日送达。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1124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