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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0〕76号

时间:2021-01-13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博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先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683196734E

地址:新乡经开区第五疃村

2020年129日,省异地互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正常生产,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管控要求;同时发现你公司车间新增十台焊接机器人不在环评批建项目内,已投产。一、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管控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二十台焊接机器人未办理环评手续已投产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和《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年121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7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年1217日签收。你单位于2020年1218日递交了《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放弃听证权利声明》。

对你公司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管控要求的违法行为,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红色预警,责令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八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八万元的罚款;对你公司十台焊接机器人未办理环评手续已投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八万元的百分之五罚款为四千元。综上: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八万四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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