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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0〕87号

时间:2021-01-13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经开区博诚汽修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东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9FXGTC3J

地址:新乡市经开区经六路与纬三路交叉口

2020年12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经营不涉及喷涂工艺的汽修行业,未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1227日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0〕87),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01227日签收。你单位于20201228日递交了《放弃听证权利声明》、《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二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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