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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九路与纬七路交叉口无名沙土堆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振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负责人身份证号:******************
地址:新乡经开区经九路与纬七路交叉口新乡市神舟晶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院内
2020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一台筛沙机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为防止你单位在未批先建的情况下持续违法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一台筛沙机以查封的方式,暂时查封于新乡经开区综合执法局院内;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查封物品存放(在)地点:新乡经开区经九路与纬七路交叉口综合执法局院内。
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设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020年9月1日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1页共1页
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新经环查决字【2020】06号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 注 |
1 |
筛沙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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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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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豫G01-607100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豫G01-207579
2020年9月 1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