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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新经环解查(扣)字【2020】06号

时间:2021-01-13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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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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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09月1日依法对你单位一台筛沙机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新经环查决字【202006号)。2020 年9月30日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书》(新经环查(扣)延决字〔2020〕第1号)。

因查封期限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依法决定解除对你单位一台筛沙机的查封。

请你单位于2020111,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决定书》(新经环查决字【202006号)所载的设施、设备清单,解除查封。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0年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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