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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新经环查决字【2020】09号

时间:2021-01-13 来源: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第五疃无名漏粪板加工厂:

负责人原嘉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身份证号:******************

地址:新乡经开区第五疃村村西

2020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办理环保手续,现场有生产痕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

为防止你单位在未批先建的情况下持续违法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的八台液压机以查封的方式,暂时查封于原地;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011月13日起至202012月13日;查封物品存放(在)地点:新乡经开区第五疃无名漏粪板厂车间内

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设施。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202011月13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1页共1

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新经环查决字【202009号

序号

物品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生产日期

(批号)

生产单位

物品特征

备 注

1

液压机

8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G01-607100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G01-207579

20201113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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