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行政处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1〕7号

时间:2021-01-25 来源:



新乡市豫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开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先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7PAG9E

地址:新乡经开区第五疃村

  2021年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生产,车间内有两台折件成型机存在生产痕迹,与办理环评手续内主要设备数量不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11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114日签收。你公司于2021115日递交了《放弃听证权利声明》、《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给予总投资额4万元4%的罚款一千六百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 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0年115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