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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王新峰
身份证号: 410726199001215417
性别: 男 地址(住址): 经开区郑庄村
邮编: 453000 电话: 18003733233
我局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对 王新峰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所负责的渣土车违规带泥上路,沿路抛洒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处以15000元罚款 。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新乡市农行东区支行 (地址: 新一街农行 )帐号:164282010400030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或者 新乡市城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