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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1〕11号

时间:2021-02-18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格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丁根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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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市经开区经六路南段

2020年1213日省厅秋冬季暗访组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渣土物料未覆盖,露天堆放于厂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0114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12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114日签收。你公司于2021115日递交了《放弃听证权利声明》、《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0年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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