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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9-03-18 来源:区人社局

各相关单位:

现将《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经开区组织人社局   新乡经开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8日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和人才强区战略,保证我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有序、运行有效,经研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来源由区财政拨款,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三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由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对资金的划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注重效益、重点突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才奖励。《新乡经开区党工委 新乡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中所列的各项奖励资金。

(二)人才培育。用于开展各类人才的培训开发活动。

(三)基础工作。组织或参加各类人才招聘活动产生的费用;赴外地寻访高层次人才,与其对接、洽谈产生的费用;邀请高层次人才来区考察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用;召开高层次人才座谈会、沙龙等产生的费用;人才及相关政策宣传活动产生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费用及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与人才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产生的费用。

 

              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对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的项目可直接进行调整、撤换直至收回已提供的资金。

第七条  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支付方式视具体情况采取分期拨付和一次性拨付两种方式。A、B类人才奖励原则上采取分期拨付;C类及以下人才奖励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拨付;项目类奖励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拨付方式。分期拨款方式为首期拨付资金总额的40%,其余60%在当年和次年度考核合格后按5:5比例分两次拨付,如果考核结论为不合格,则不予拨付。

 

第四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八条  人才资金奖励企业要依法依规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套取资金。对以虚假资料申报专项资金、骗取资金等情况的,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区内政策扶持资格,并追缴已拨财政资金。

第九条  接受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及个人(团队)在经开区服务年限不得低于3年,否则退回领取的奖励资金。同时,要每年向区高层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报告人才工作和发展情况。

第十条  区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依据批准的年度预算,牵头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牵头组织对专项资金奖励项目验收,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牵头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根据专项资金奖励评审结果及时拨付资金;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六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调整、补充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通知

 

   新乡经开区组织人社局   新乡经开区财政局

                             2019年3月18日

附件:


关于调整、补充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牧野英才”人才认定标准,现将我区A、B、C类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调整、补充如下:

一、A类人才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诺贝尔奖获得者(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经济学奖);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

2.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3.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瑞典、丹麦、挪威、芬兰、比利时、瑞士、奥地利、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新加坡、韩国、西班牙、以色列等国家相当于院士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成员或高级成员)。

4.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人选。

5.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中规定的入选国内人才引进计划、符合国际公认的专业成就认定标准的国外高端人才。

6.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者:国际著名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专家,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国际著名学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国际标准组织(ISO)标样委员会委员。

7.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顶尖人才。

二、B类人才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荣誉称号之一者:

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中科院“百人计划" A类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国家外国专家局“首席外国专家项目”人选;中央直接联系掌握的高级专家;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

2.近5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章获得者;中国专利金奖前3位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3.近5年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首席专家;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要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863计划”领域主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召集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牵头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4.具有下述各岗位经历之一者: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中层正职管理人员或技术岗位负责人;国际著名学术组织成员。

5.中原学者;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原百人计划”)人选;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原千人计划”)人选。

6.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领军人才。

三、C类人才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入选以下计划或获得下列资助、荣誉称号之一者:

国家“千人计划”青年项目人选;国家“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端外国专家项目”“重点外国专家项目”人选;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全国会计领军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

2.近5年获得下列奖项之一者: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全国创新争先奖”奖状获得者;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中国青年科技奖。

3.近5年担任过下列职务之一者: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专家组成员、项目分课题组长;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一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首席科学家助理、课题组第一负责人,“863计划”主题项目或重大项目首席专家,专题组组长、副组长);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负责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优秀成果项目第一负责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主任;世界500强企业二级公司或地区总部高管及技术研发负责人;全国知名学会会长、副会长。

4.省优秀专家;省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省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和杰出青年;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省特聘教授;省特聘研究员;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省“国际人才合作项目计划”外国专家人选;省会计领军人才。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拔尖人才。

此后,A、B、C类人才评选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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