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行政处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1〕19号

时间:2021-04-12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滨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强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6930G8N

地址:新乡经开区纬三路中段智能制造产业园9号厂房

2021年1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喷涂工段正在作业,焊接工段正在作业,一台柴油叉车正在运行,当日为重污染天气红色管控期间。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Ⅱ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Ⅰ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的通知》”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3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1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3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依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红色预警,责令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八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310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