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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未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26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3月12日签收。你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递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提出以下申辩理由:1、对接的负责人一年前离职。2、生产工程中不涉水、涉气、粉尘。3、检查人员来访后,3月4日我单位已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及时完成注册登记。4、参考最新《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第五条、第九条第一款免予处罚情形一至八条所规定内容。 5、没有预留任何整改时间,违背行政法的合理性原则。 经核实、研究后认为,违法事实成立、罚款金额较重。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一般、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企业负责人配合调查的”, 计算可得裁量基准为1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整改,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二款:2. 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依法对你从轻处罚20%,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