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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1〕33号

时间:2021-04-12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众工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明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L8HJ8D

地址:新乡经开区第五疃村北段

2021年3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4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3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41日签收。你公司于202141日递交了《放弃听证权利声明》、《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违法事实一般、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环境保护区内、违法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企业负责人配合调查的”, 计算可得裁量基准为1.125万元。” 因你公司主动整改,完成了排污许可登记,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第二款:“2. 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现依法对你从轻处罚20%,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九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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