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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660915038U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经开区经三路中段贾李庄北头
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4月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35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4月1日签收。你公司于2021年4月1日递交了《放弃听证权利声明》、《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微型企业,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违法时间不满1个月”,计算可得裁量基准为八千元,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八千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环保科索取罚款票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