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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为防止你单位在未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的情况下持续违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一台液压板料折弯机,一台液压摆式剪板机共计2台设备以查封的方式,暂时查封于新乡市国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内;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查封设备存放(在)地点:新乡市国铂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车间内。
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设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1页共1页
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新经环查决字【2021】4号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 注 |
1 |
WC67Y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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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德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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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QC12Y |
1 |
|
安徽中德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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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16070000221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16070000216
2021年3月 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