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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志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726660915038U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经开区经三路中段贾李庄北头
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一条“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为防止你公司在未按《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的情况下持续违法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四条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
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复合板机以查封的方式,暂时查封于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查封期限为30日,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查封物品存放(在)地点:新乡市宏晟钢结构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
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我局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单位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隐匿该设施。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查封(扣押)物品清单
第1页共1页
查封(扣押)决定书文号:新经环查决字〔2021〕05号
序号 |
物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生产日期 (批号) |
生产单位 |
物品特征 |
备 注 |
1 |
复合板机 |
上海南忠彩钢机械厂复合板机 |
1 |
当事人签字:
见证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16070000221
执法人员签字: 执法证件号:16070000216
2021年3月 10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行政机关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