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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1〕69号

时间:2021-08-30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经七路姚景森筛土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景森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新乡经开区新长北线与经七路交叉口润洋化纤院内

本机关于202152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有一台筛沙机于筛沙场内放置,筛沙机上有筛沙痕迹,未办理环评报告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8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69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819日签收。你单位于2021819日递交了《放弃陈诉、申辩权利的声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报告表级别、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符合环境功能规划的、3个月以内的、配合调查的”,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总投资额二万七千元3.4%的罚款玖佰壹拾捌元的行政处罚(918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备注环保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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