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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开综执罚决字〔2021〕第003号

时间:2021-03-06 来源:

负责人: 张继山 性别:

住址: 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张兴庄村

2021 2 2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经六路彩虹社区在建工地渣土车发生物料散落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所负责的渣土车发生物料散落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砾石、土方、灰浆、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散落、飞扬或者泄漏,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已构成违法。由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张继山存在所负责的渣土车于经六路彩虹社区在建工地发生物料散落的行为,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你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我局于2021年3月3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开综执罚先告字〔2021〕00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3月4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发生物料散落、飞扬或者泄漏的,责令立即清理,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张继山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500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新乡市农行东区支行 (地址: 新一街农行 帐号:164282010400030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或者 新乡市城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3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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