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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开综执罚决字〔2021〕第004号

时间:2021-03-18 来源:

负责人: 姚景森 性别:

住址: 延津县榆林乡姚庄村裕农街3号

2021 3 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在白鹭大道渣土车未采取密封包扎立案调查,经调查,姚景森所负责的渣土车未采取密封包扎。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散落、飞扬或者泄漏,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已构成违法。由现场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姚景森存在所驾驶的渣土车于白鹭大道未采取密封包扎的行为,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年3月13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开综执罚先告字〔2021〕004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3月14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我局决定对姚景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4000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新乡市农行东区支行 (地址: 新一街农行 帐号:164282010400030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或者 新乡市城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3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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