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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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王爱国 性别: 男
地址(住址): 卫辉市柳庄乡蒋庄村
2021年 3 月 2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王爱国负责的车辆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 在纬三路东段与白鹭大道交叉口驾驶渣土车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 。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垃圾、渣土、砾石、土方、灰浆、粪便等散装或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防止物料散落、飞扬或者泄漏,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段行驶”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根据你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行为。
我局于2021年3月27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开综执罚先告字〔2021〕006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3月28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新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未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的,责令立即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四千元罚款 。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新乡市农行东区支行 (地址: 新一街农行 )帐号:164282010400030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或者 新乡市城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 3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