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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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杨祥林
性别: 男 住址: 延津县东屯镇小杨庄村
2021 年 4 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八路与小杨庄村交叉口祥良饭店立案调查,经调查,你所负责的餐饮单位祥良饭店油烟净化设施长时间未清洗,未正常使用,排放物超标排放 ,祥良饭店实际排放量为02.21mg/m³,国家排放标准限值为01.0mg/m³ 。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与第十八条的规定“第十七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油烟排放浓度和去除效率应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一)餐饮服务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二)餐饮服务单位厨房的炉灶、蒸箱、烤炉(箱)等加工设施上方应设置集气罩,油烟与热蒸汽的排风管道宜分别设置。放置送排风机、油烟净化设施的专用空间净高不得低于1.5米。(三)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应符合小、中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0%、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大于95%的规定,并保证正常运行,油烟污染物排放应满足《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安装未经国家认可单位检测合格的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达不到要求或与其经营规模不匹配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装符合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第十八条:餐饮服务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修台账备查。鼓励餐饮服务单位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油烟净化设施的清洗维护。”,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4月18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开综执罚先告字〔2021〕008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裁量等级确定为:一般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以六千元罚款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新乡市农行东区支行 (地址: 新一街农行 )帐号:164282010400030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或者 新乡市城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