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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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杨长顺
住址: 红旗区工业园区小杨庄村1130号
2021年 4月 1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瑞隆饭店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净化器,超标排放立案调查,经调查,餐厅实际排放量为03.44mg/m³,国家排放标准限值为01.0mg/m³ ,按照《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该饭店排放超标。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餐饮单位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经国家认可单位认证、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在餐饮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及第十八条第一款:“餐饮服务单位配套的油烟净化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油烟净化设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我局于2021年4月18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开综执罚先告字〔2021〕009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4月1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六千元罚款 。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 新乡市农行东区支行 (地址: 新一街农行 )帐号:16428201040003038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经开区管理委员会 或者 新乡市城管局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 红旗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