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行政处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不罚决字〔2021〕第1号

时间:2021-09-30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

河南德源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胜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10122MA3XC2TN6C

地址:新乡经开区支三路中段

本机关于2021914日对你(单位)涉嫌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将工业固体废物废活性炭的去向登记入排污许可登记表。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十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者公开内容不全,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按要求及时完成整改的(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的规定,因你单位及时完成了整改,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927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