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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1〕72号

时间:2021-11-18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鑫辉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曹风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10702353438665M

地址:新乡经开区中开企业城B421104

本机关于2021101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情况下违规生产排污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排污许可登记表注销的情况下生产水泵配件,现场有半成品堆放。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十四条“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2111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73号),告知你公司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113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通用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

1、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一般,裁量等级为1

2、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4、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5、违法时间判定标准: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取值

0

5

1

4

1

1

1

1


X=0+(5-0)×[1/5+(1+1+1+1/5×4)]×50%

 =1万元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给予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备注环保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1年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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