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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经十路与纬六路邢保洋筛土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邢保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无
地址:经十路与纬六路交叉口东新乡市河南凯宝化工有限公司北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9日对你涉嫌违反环评制度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将一台筛土机于经十路与纬六路交叉口东新乡市河南凯宝化工有限公司北沙土场内放置,筛土机上有筛土痕迹,未办理环评报告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本机关于2021年11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76号),告知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11月19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表1,对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判定标准: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
2、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为5;
5、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0.03 |
0.15 |
5 |
4 |
1 |
1 |
1 |
1 |
X=0.03+(0.15-0.03)×[5/5+(1+1+1+1)/(5×4)]×50%=0.102
综上所述,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总投资额三万元3.4%的罚款壹仟零贰拾元的行政处罚(1020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备注环保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