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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不罚决字〔2021〕4号

时间:2021-12-02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林强

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纬六路交叉口向东20米路北

本机关于2021118日接到环保部督导组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11018日,环保部督导组对你单位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未生产,危废库废气收集管道断裂,含VOCs工艺废气未按要求收集处理。2021101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复查,现场检查时,企业停产,管道断裂处已修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八项“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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