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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不罚决字〔2021〕6号

时间:2022-01-10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新乡格林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根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66721439XG

地址:新乡经开区经六路南段

本机关于2021127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127日上午(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管控期间)在车间内用电阻焊设备对生产设备进行了维修。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十项“对生产设备、设备维修实施刷漆补漆或者焊接等不属于生产工艺、工序或者工段中的偶发性行为,未造成明显环境污染后果,首次发现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整改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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