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0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新乡博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先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91410726683196734E
地址:新乡经开区第五疃村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日对你单位涉嫌违反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管控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根据市局监控中心调取的视频录像,你公司有工人于11月30日下午在车间内进行了焊接作业,本机关执法人员于12月1日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你公司涉气工段停产,焊接工段有焊接痕迹。上述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本机关“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先告字〔2021〕77号),告知你公司对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告知书于2021年12月16日签收。在法定期限内, 你公司未递交书面陈述申辩材料。
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 裁量因素:
1、管控措施类别判定标准:违反红色预警管控,裁量等级为5;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及排污状况判定标准: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完全处理后排放,裁量等级为1;
3、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企业于2020年12月9日因同一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年内同类违法行为再犯,裁量等级为3;
4、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配合执法检查情形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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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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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
|
B4
|
取值
|
2
|
20
|
5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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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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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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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2+(20-2)×[5/5+(1+3+1+1)/(5×4)]×50%=13.7
裁量基准为13.7万元,因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且积极整改,于2021年12月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已按照红色管控要求,涉气工序停工到位,符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新环〔2021〕91号,第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一)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现依法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综上所述,本机关结合案情各项指标,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拾万玖仟陆佰元的行政处罚(10.96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指定财政账户(收款人名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农行新乡东区支行,备注环保罚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