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行政处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不罚决字〔2021〕7号

时间:2022-01-10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华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仇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78097716H

地址:新乡经开区经九路与纬五路交叉口西北角

本机关于2021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依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未生产,VOCs处理设施2个门封闭不严,有跑风现象,收集管道断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第十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31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