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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不罚决字〔2021〕5号

时间:2022-01-17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河南瑞泽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保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4NW5TXJ

地址:新乡经开区经八路与S307交叉口向西200m处

 

我局2021年11月9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生产废水因工人操作失误,造成溢流至周边农田。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为证。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及《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第四条第十二“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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