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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开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组人社监察罚决字﹝2021﹞第01号

时间:2021-07-14 来源:区组织人社局

当事人:新乡市东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小店镇诚城三英里19号楼107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郭峰 职务:经理

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你单位涉嫌拖欠2名劳动者工资报酬15900元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拒不执行新乡经开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新经组人社监察令字〔2021〕第25号法律文书。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较重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经开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执行本责令改正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理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开区组织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1年7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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