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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为推进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行政审批工作的实施,经开区工改办制定了《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现印发大家,请遵照执行。
2021年10月20日
关于部分项目合并工程建设许可阶段
和施工许可阶段的实施办法
为规范和指导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办理审批工作流程,明确审批部门职能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将部分工程项目的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切实降低企业成本,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适用项目
(一)带方案出让土地(含带方案出让的独立拆迁安置房、人才公寓工程)。即带方案出让土地以及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对城市风貌影响较小的建筑工程和小型服务设施等。
(二)社会投资小型仓储、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即具备合法土地手续,符合规划条件,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24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结构简单、功能单一的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三)2000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涉及危化品等特殊项目除外)。
三、必要条件
(一)土地证明材料。包含不动产权证或国土证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或变更协议或划拨决定书)。
(二)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按照工程设计方案和设计方案总平图,完成项目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开区建设工程勘察质量自审承诺书》、《经开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质量自审承诺书》已上传至经开区建筑工程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
(三)已按法定程序确定施工单位,且施工单位具备承揽本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和能力;已确定项目经理(注册建筑师)及工程现场管理人员,且项目经理(注册建筑师)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资格、能力满足工程规模需要。
(四)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五)建设资金已落实。
四、审批流程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单位一次性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提出项目核准或可行性研究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及其他专项审批申请,提交要件资料,要件齐全的窗口当即受理,综合窗口通过审批平台按照项目类型和申请事项,将要件资料分发至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等行政许可部门。
(二)部门审核。行政许可部门收到平台推送的审批信息和审批资料后,按照“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原则分头开展审批工作,其中发改、规划和自然资源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专项设计方案审查,并将审查意见上传系统平台,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各专项审查意见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并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传审批平台,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展施工许可审批,根据项目类型同步完成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等相关手续,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部门并联审批总时限为5个工作日。
(三)证书发放。审批工作完结后,审批过程中由各行政许可部门出具的意见文书,统一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综合窗口一次性发放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申请,意见文书可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四)特殊流程。2000平方米以下的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实行竣工验收前的审批事项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承诺书详见附件)。即建设单位在已取得项目用地手续,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工作,并依规向审批部门做出承诺的前提下,按照办事指南规定的要件资料向综合窗口提交申请,要件齐全的综合窗口当即受理,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审批工作,并核发意见文书。
(五)审批不通过的处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施工许可证的法定前置要件之一,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未通过,施工许可审批同步终止,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申请人在资料完善,满足条件后重新提出申请。工程规划许可审批通过,施工许可审批不通过,本次并联申请不予许可,按办结处理,住建部门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资料,申请人在资料完善、满足条件后单独申请施工许可,无需再次申报工程规划许可。单独核发施工许可的按施工许可核发流程办理,办理时限为2个工作日。
(六)流程图。
五、要件资料
审批要件按工程类型分类确定,各部门按照已确定的要件资料开展审批工作,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其他要件资料,不得在并联审批流程外另行增加工作流程。同一要件,应在平台内充分共享,避免企业重复交件(要件详见:附件1)。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承诺事项的监督核查。各并联审批行政许可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和告知承诺事项,在发证后对建设单位(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开展核实或抽查,着重核实抽查建设单位(承诺人)是否存在虚假填报、隐瞒填报等弄虚作假行为,是否按约定时限履行承诺,对发现的违约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整改、暂停实施、取消行政许可等行政处罚。
(二)强化工程实施过程监督。各并联审批行政许可部门应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着重对是否按规划方案实施建设,是否按审图通过或质量承诺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是否按安全质量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施工作业,切实降低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违法行为既成事实。
(三)实行信用管理和联合惩戒。各并联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行业监管职责,将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单位的建设行为、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承诺履行等情况,纳入本部门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对本部门行业监管中发现的企业违约违规行为应及时抄告并联审批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七、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九、本实施办法由新乡经开区工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审批要件清单暨企业申请要件资料
2.经开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申请书
3.2000平方米以下低风险社会投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要件告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