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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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大力实施质量强区战略,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开区经济转型升级,示范带动经济社会各领域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市委、市政府于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以下简称主任质量奖)是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授予为建设质量强区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社会具有显著示范带动作用的单位。
第三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注重标准评价和社会效果相结合,在单位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 主任质量奖分为主任质量奖和主任质量提名奖两个奖项。每两年评审一次,获奖单位数量每次不超过8个。其中主任质量奖不超过5家,主任质量提名奖不超过3家。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设立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下设评审办,评审办设在经开区市场监管分局。
第六条 评委会负责推动指导主任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主任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拟奖名单,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进行监督。
第七条 评审办负责组织开展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修订相关评审标准、评审规则,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方法、管理技术以及应用成果。
第八条 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应按程序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审办负责对第三方机构在实施评审过程中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在经开区区域内注册登记,合法经营3年以上,取得国家规定应取得的相关证照。
第十条 自主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导入卓越绩效模式,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等指标位于区内领先地位,具有卓越的经营业绩、突出的社会贡献以及广泛的知名度、社会影响力。
第十一条 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应取得河南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A等以上等级认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失信行为。
第四章评审标准
第十二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评审标准内容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结果等。
第十三条 主任质量奖的评审主要包括申报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评委会审议等环节。
第五章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届评审由评审办发出申报“主任质量奖”通知或公告,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主任质量奖”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写《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主任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按照“主任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提供相关的证实性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办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名单。
第十七条 评审办负责免费组织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及单位主管质量的高管学习有关主任质量奖办法、评奖标准、评审程序及有关质量管理、诚信经营、安全生产方面的知识培训。
第十八条 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独立开展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并按照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提出拟奖候选单位名单。评审办应为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必要的保障服务。
第十九条 评审办将评审组提交的拟奖候选单位名单提交评委会审议。评委会审议采用实名制,得票数超过三分之二的拟奖候选单位进入拟奖单位名单。
第二十条 评审办对拟奖单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周。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奖单位,提请主任审签后,由区管委会发文公布,并向获奖单位 颁发主任质量奖奖牌(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对获得主任质量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奖励;主任质量提名奖只授予荣誉,不给予奖金。主任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经开区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主任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它用。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主任质量奖荣誉的单位,评审办应提请经开区管委会批准撤销其主任质量奖称号,收回奖牌(奖杯)、证书,并予以曝光,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主任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建立获奖单位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制度。有关部门应及时了解获奖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荣誉,定期开展自我评价,不断提升改进绩效。
第二十六条 获奖单位自获奖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该奖项;3年后可自愿提出申请,重新申报。
第二十七条 获奖单位可以在有关活动中宣传获得主任质量奖的荣誉,但必须标明获奖时间。
获奖单位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八条 承担主任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依法保守申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十九条 评审办应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