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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2〕4 号

时间:2022-07-04 来源:

杨万辉: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经开区李胡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在新乡经开 区云溪九里建筑工地南侧开工建设的筛沙场项目,依法应当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 设并投产使用。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摘录) ;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设备价值证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以直接送达的方式,将《行政 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告字〔2022〕4 号)直 接送达给你,并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你未提起陈诉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25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首要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1、2、1、1 ,处罚金额(X):1750 元 ,代 入公式:1750= 500+(2500-500)x[5/5+(1+1+2+1)/(5x4)]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750 元,裁量证据 包括:设备价值证明,证据材料:物证(证据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 体研究,我局对你 你于 2022 年 5 月 28 日,在新乡经开区 云溪九里建筑工地南侧开工建设的筛沙场项目,依法应当报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并投产使用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仟柒佰伍拾元整 。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乡东区支行;银行账号: 16428201040003038;代办银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611 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 送我局 6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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