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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经开)应急罚〔2022〕02号

时间:2022-07-05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被处罚单位:河南海利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九路与纬六路交叉口邮政编码: 453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林强  职务:法人  联系电话  17630200367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年3月22日我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进行反应釜及管道清洗危险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主要证据有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证据二:现场检查照片。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账号16428201040003038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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