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行政处罚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新经开建罚决字001号

时间:2022-07-20 来源: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单位名称:河南省增达公路养护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6590837424B

地址: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纬六路11号

本机关于2022年7月11日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地址发生变更,未在变更手续1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上违法事实由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企业资质证书;3.营业执照;4.执法文书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处以罚款柒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开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2年7月20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