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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新经开建罚决字003号

时间:2022-09-02 来源: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单位名称:河南华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324578319

地址:郑州市郑花路8号附8号安华大厦902房

本机关于2022年08月01日对河南华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实施监理的云溪九里一期项目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和专项巡视检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经开区云溪九里一期项目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验收和专项巡视检查。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于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上违法事实由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执法文书4.其他证明材料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三)未按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河南华泽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胜川处于罚款壹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16428201040003038 ,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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