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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新经开建罚决字004号

时间:2022-09-02 来源: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单位名称: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300171072017D

地址: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

本机关于2022年8月1日对云溪九里项目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立案调查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云溪九里一期项目吊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未针对安全事故隐患限期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以上违法事实由以上违法事实由1.案件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执法文书;4.其他证明材料所证实。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参照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六条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轻微。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项目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者组织限期整改的;(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安全巡视的;(三)未按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以罚款壹万元。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马庆祥处以罚款壹仟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银行账号:16428201040003038,开户行:新乡农行东区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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