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
首页 / 党政公开 / 行政处罚
张坤鹏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古固寨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2 年 6 月 12 日,在新乡市新 乡县古固寨镇农田五路附近新乡市飞云达科技有限公司内 开工建设的碎石场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摘录);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 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设备清单及价值凭证;碎石场大 门;单个设备图;现场勘察示意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6 月 23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告字〔2022〕7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 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 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 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 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 内容:3 个月以内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 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 限(M):594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189,首要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4162,代入公式:4162 = 1189 + ( 5945 - 1189 ) x [ 5.0 / 5 + ( ( 1 + 2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 4162.0,裁量证据包括:设备清单及价值凭证、碎石场大门、 单个设备图、现场勘察示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 研究,我局对你 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在未 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肆仟壹佰陆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财政局;银行账号:16428201040003038;代办银行:农行 新乡东区支行。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611 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 送我局 6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2022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