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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72 环罚决字〔2022〕10 号

时间:2022-09-20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河南金诚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45DYNP3T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开企业城 B-18-101 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郭金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局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 在 2022 年度,生产排污正常情况下,实际产生有废活性炭, 废抹布,废 uv 灯管、废机油等危险废物但未按要求在排污 许可登记表中登记。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 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 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 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文件(节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截屏;污染物排放去向照片;变更的基本信息复印件、 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首次登记 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现场照片;受调查人身份证;小微企 业证明;变更后的排污许可登记表;法人代表身份证;现场勘查 示意图;危废间;该公司平面示意图;该公司纳税证明等证据为 凭。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772 环罚告字〔2022〕10 号)直接送达告 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 你单位未递交书面陈 述申辩材料。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 5,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5],处罚金额(X): 15000,代入公式:150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5 ) / ( 5 x 4 )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 0,最终裁量金额:15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 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 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未 按要求在排污许可登记表中登记污染物去向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壹万伍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 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乡东区支行;银行账 号:16428201040003038;代办银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6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 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202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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