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政公开 /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经环罚决字〔2022〕9 号

时间:2022-08-27 来源:

河南共工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曾用名河南开来日月防水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8667916G
地址:新乡市古固寨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德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三次自由加速最大值为 5.02m-1,超标 4.02 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的规定。以上事实,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照片,录像;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叉车租赁协议;叉车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16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经环罚告字〔2022〕9 号)直接送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 法定期间内你公司未提起陈诉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罚款 伍仟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乡东区支行;银行账号:16428201040003038;代办银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6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2022 年 8 月 25 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