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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72 环罚决字〔2022〕12 号

时间:2022-09-30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杨清文

地址:新乡经开区郑庄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8 月 2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 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在新乡经开区纬七路 18 号神舟晶 体后院投建的筛沙场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但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现场有沙土成 品堆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 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个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听证)告知书》(豫 0772 环罚告字〔2022〕13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与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诉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裁量 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9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8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612,代 入公式:612 = 180 + ( 900 - 180 ) x [ 5.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61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 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 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 研究,我局对你 未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并投产的 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 陆佰壹拾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乡东区支行;银行账号: 16428201040003038;代办银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 本单位 611 办公室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本单位 611 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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