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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四个不摘”要求,进一步鼓励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跨省就业增加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号)文件精神,拟对我区跨省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交通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及标准
经开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年龄16-60 周岁,跨省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可申领一次性交通补助,按照实际交通支出(以法定票据为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贴不超过300元。
二、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认定条件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向村委会提交所需材料,材料如下:
1.个人申请表3份;
2.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3份;
3.跨省就业交通票据凭证(车票或电子票据截图)复印件3份;
4.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跨省就业人员所在单位的证明且有法人或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本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份。
(二)村委会初审核实
村委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在申请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将材料上报至纬七路街道办。
(三)街道办复审
纬七路街道办对村委会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合格后在申请表填写意见并加盖公章,在街道办公示栏进行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组织人社局审核。
(四)区级审核
区组织人社局接到纬七路街道办复审意见后,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阅,并对申请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无误后报送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资金拨付
区组织人社局将补助资金申请、人员名单在政府网上公示,期限不少于7天,认定无异议后,转交至区财政局,财政局根据申报材料进行资金拨付,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脱贫人口、监测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
因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出具方承担相应责任,将不予以发放补助资金,已发放的将予以追回。
附件1:新乡经开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个人申请表
附件2:新乡经开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人员工作证明
附件3:新乡经开区脱贫人口、监测对象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人员汇总表
新乡经开区组织人社局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