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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静
地址:河南省新乡经开区李胡寨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2 年 11 月,在新乡经开区开工建设的筛沙场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录像;证明建设项目性质的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 法人代表身份证;价值证明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18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72 环罚告字〔2022〕21 号)的方式, 直接送达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 你未提起陈诉申辩及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 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裁量等级:5, 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 但不在保护区内,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内的,裁量 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 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905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381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 (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 (X):13335,代入公式:13335 = 3810.0000 + ( 19050.0000 - 3810.0000 ) x [ 5.0 / 5 + ( 1 + 2 + 1 + 1 ) / ( 5 x 4 ) ] x 50% , 最终裁量金额:1333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 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 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 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 于 2022年11月,在新乡经开区开工建设的筛沙场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伍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乡东区支行;银行账号: 16428201040003038;代办银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 我局 6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202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