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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达丰矿山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MA472EKFXB
地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八路与纬七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许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行业类别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有焊接工序正在运行,车间内有废铁屑固废等产生,经核实排污许可公开端, 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 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 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 生变动之日起 20 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切 割焊接工序正常生产照片;生产成品照片;产污环节照片;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电子信息截图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1 月 24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72 环罚告字〔2022〕20 号)的方式,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起陈诉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 1 个月,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 10000,代入公式:100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x 50% ,最终裁量金额:10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 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行业类别属于排污登记管理类,已投入生产并产生污染物但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的行为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壹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乡东区支行;银行账号:16428201040003038;代办银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 6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2022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