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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772 环罚决字〔2022〕16 号

时间:2022-11-08 来源:应急和生态环境管理局

新乡市经开区雅华彩板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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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铭智路和福佑街向西 20 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贵传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行业属于排污登记管 理类,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喷粉间有塑粉遗留,焊接及切割工位有人作业,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旁边 有喷好粉的成品堆放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 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 场生产设备照片;书证;建设项目分类名录;排污许可公开端登记情况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 2022 年 10 月 25 日以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772 环罚告字〔2022〕18 号)直接送 达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该告知书于 2022 年 10 月 24 日 签收。你单位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申请陈诉申辩,陈诉申辩理由如下:

1、对要求进行排污许可登记的规定确实不知情:公司近期刚在此处建成厂区,对环保法规不了解,不知道需要办理排污许可登记;2、生产污染小:公司是个体工商户,规模很小,行业属于金属制品类仅分割,焊接,组装的,喷粉属于低挥发性涂料,年用量不足10 吨,产生的污染较小; 3、已及时纠正错误: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9 日已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及时完成注册登记。

依据《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十款“依 据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 年 3 月通过,2021 年 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 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经经开区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集体研究后认 为,你单位违法行为成立,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减轻了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时间,内容:不满 1 个月,裁量等级: 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 10000,代入公式:10000 = 0.0 + ( 50000.0 - 0.0 ) x [ 1.0 / 5 + ( ( 1 + 1 + 1 + 1 ) / ( 5 x 4 ) ) ] x 50% ,裁量基准为 10000, 从轻处罚 20%,最终裁量金额:8000.0。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单位 生产排污之前未办理排污许可登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 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农行新乡东区支行;银行账号:16428201040003038;代办银行: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 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财政专户。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 报送我局611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印章)

2022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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